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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5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资料上传及现场确认所需材料要求

一、个人证件照

上传要求:

(一)本人近6个月以内1寸彩色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认定信息填报”与“上传预约查询”两处上传的照片必须保持一致)。

(二)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

(三)照片文件应小于200kb,并在此基础上尽量保证清晰。

(四)照片文件分辨率宽度应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应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对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五)照片必须显示申请人头部、双耳、眉毛、肩的上部,肩膀以下不得出现,不得侧身。

(六)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得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

(七)照片背景必须为白色背景无边框(背景中不得带有家具、门框、风景、树木等物体),申请人请勿穿着白色服装。

(八)不要使用正方形出国证件照直接进行比例压缩,须按规定尺寸要求重新切割确保照片无拉升变形,照片切割时须注意保留适量肩膀部位。

(九)不得使用手机翻拍旧照,照片处理软件仅限使用于照片尺寸剪裁,不得对面部进行任何修饰,照片必须图象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十)不得使用手机自拍,不得自行背靠墙壁拍照,照片中不得有阴影。

(十一)如需修改请点击图片,重新选择。

(十二)照片上传后,认定机构将对照片进行审核。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不通过退回要求重新上传,重新上传资料截止前(2025年10月26日)未按要求上传照片的,本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无效。

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二)港澳台居民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查看附件3-1、3-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由申请人下载附件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发送至邮箱:shteacher900@163.com;在2025年10月14日前,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前往延安西路900号415室领取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随后由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经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核实后,由其将函件返回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截止2025年11月30日未能获得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不予认可。

台湾地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前往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办理。截止2025年11月30日未能递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不予认可。

三、身份证

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系统将自动进行身份证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身份证原件拍照上传。

现场确认时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出示随申办电子证照“亮证”)。

注:

①身份证遗失,未能成功调取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原件拍照上传。

②港澳台居民此项

将有效期内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拍照上传。

四、户籍或居住证、学生证相关证明

(一)本市户籍社会人员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系统将自动进行户籍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户口本第一页户主姓名及地址信息页原件和申请人本人信息页原件拍照上传(无户口本的申请人可上传户口卡或派出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二)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申请人,居住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正在登记办理中不可以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系统将自动进行居住证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居住证原件拍照上传。

注:

居住证遗失,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开具的补办回执原件拍照上传,并限时上传办理完成的居住证原件。

(三)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申请人不用提供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信息更新时效为近三个月内)拍照上传。全日制在校研一和博一新生可以用录取通知书原件代替。因健康、兵役、成绩、转专业等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另须将学校教务处(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在读证明原件拍照上传(在读证明自出具日至现场确认日3个月内有效)。

(四)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信息更新时效为近三个月内)拍照上传。另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系统将自动进行户籍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户口本第一页户主姓名及地址信息页原件和申请人本人信息页原件拍照上传(无户口本的申请人可上传户口卡或派出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五)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驻沪部队近三个月内出具的在役证明原件(须明确体现服役部队为驻沪部队)拍照上传。

(六)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拍照上传。

(七)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港澳台居民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拍照上传。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二级乙等及以上。

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将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线核验,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等级”、“分数”等信息。

申请人自行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拍照上传。

注:

普通话证书遗失,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上传发证机构开具的遗失证明或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成绩查询页面截图,截图必须清晰显示个人姓名(不得带*号屏蔽);未能成功调取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证书信息与申请人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开具遗失证明不予认可,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六、学历证书

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将进行学历信息在线核验(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必须提供专科学历证书申请;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研究生,必须提供本科学历证书申请),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信息。

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拍照上传。

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拍照上传。

注:

①学历证书遗失,若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原件拍照上传;若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拍照上传。

②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若为在参军服役期间获得入学资格的,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个人档案内参军登记表和转业审批报告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档案保管章)或能清晰反映入伍及退伍时间的复员证拍照上传;若为在非参军服役期间入学资格的,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招生入学时由地方考试院招生办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档案保管章)拍照上传。

③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④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⑥“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cscse.edu.cn。

⑦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且未完成“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申请人(包含正在办理的人员)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申请人认定信息填报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申请人无须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线信息核验时“信息不相符”或“无”的申请人,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其中,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的申请人,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且证书编号第5、6位为“31”;获得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发证单位必须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在效期内。

八、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

下载《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并按照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中的说明及系统提示进行操作。《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签名及日期必须本人正楷书写,不得以截图粘贴形式完成。

九、其他

(一)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必须将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拍照上传。

(二)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根据数据核验结果后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上述第三至九项资料照片上传要求:

1.格式规范:

•   文件格式:JPG/PNG/JPEG。

•   文件大小:单张不超过1MB。

2.图像清晰:

•   对焦准确,文字、数字、公章等关键信息清晰可辨。

•   无反光、阴影、模糊。

3.内容完整:

(1)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学生证

•   完整呈现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

•   完整呈现证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地址、发证单位公章、有效期等信息。

•   若证件信息分布在正反两面(如身份证、居住证),需同时上传正反面。

•   带有副卡的证件(如部分学生证),需上传主卡及副卡。

•   户籍证明需包含户主页及个人页。

(2)学历证书

•   完整呈现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完整呈现证书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层次、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公章等信息。

•   国内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得以学位证书替代。

(3)普通话证书或测试成绩网页截图

•   完整呈现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完整无*遮挡)。

•   完整呈现证书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成绩及等级、证书编号、测试日期、发证单位公章等信息。

(4)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完整呈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号、发证单位公章等信息。

•   完整呈现无遮挡的二维码,且确保可正常扫描验证。

(5)其他相关材料:

•   完整呈现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完整呈现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绩、等级或评定结论(如“优秀”“合格”等)、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单位公章等信息。

注:

(1)如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所有证书、证明内容有任何修改之处,须加盖校正章或公章。

附件3-1

函 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

兹有你特区居民____________,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香港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于我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要求,现需该居民提供无犯罪纪录证明,请你单位协助予以开具。

函复为盼。

联系人姓名及职衔:

办公室电话:021-62523036

通信地址:延安西路900号414室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2

函 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

兹有你特区居民____________,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澳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于我省(区、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要求,现需该居民提供无犯罪纪录证明,请你单位协助予以开具。

函复为盼。

联系人姓名及职衔:

办公室电话:021-62523036

通信地址:延安西路900号414室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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